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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律师关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贷款还不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特殊,请求资深律师帮解答,不胜感激。

我亲戚李春祥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是在公司打工人员,2013年,老板将原法人属于自己名下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彭铭)做公司法人,之后安排李春祥做公司股东,法人(彭铭)和股东(李春祥)均未实际出资。也未收取老板任何好处。

2014年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但是贷款所有的合同(包括股东决议、银行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都不是法人(彭铭)本人所签,股东(李春祥)在股东协议及连带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股东李春祥所签当时并不知情合同上所签的字非法人本人签字)。后来老板出事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2015年6月,银行人员要求股东及法人分别写了证明,证明自己没有给该公司任何出资,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仅为公司挂名股东。

2015年7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522万元,第一被告是公司,第二被告是抵押担保公司,第三被告是公司法人(彭铭),第四被告是股东(李春祥)。目前第二被告抵押担保公司的抵押物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请问:

请问法人和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李春祥)在公司没有任何出资,也没有参加股东决议和公司的分红,且所签名时并不知情法人签字是别人代签的,股东的责任大还是法人的责任大?股东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或者说明才更有利于自己?

抵押担保 2018-10-29 1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即一般人所说的法人)由于其身份可以代表公司,因此其在担保法律文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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