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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五金模具工。见工时老板承诺过5千元28天,8个半钟,加班另算。天天叫我们加班。现在又不肯给加班费,现在说因为他没挣到钱,所以我们没加班费。天天累到没力气,挥汗如雨,却没能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血汗钱,难道不懂法的人该被他坑吗?现在辞职了,老板不发工资,今天听同事说以前辞职的几个师傅也没拿到。只要不在这做了,辞职就别想拿压在公司的一个月工资。没劳动合同。该怎么办。但我有上班打卡记录。请问该怎么才能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仲裁 2018-10-29 1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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