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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已经上班11年,本次是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给我签的是无我在公司已经上班11年,本次是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给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内容 与前两次的内容有很大变化,里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约束:比如 1.旷工三天解除合同 2.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单方调整作息、岗位、工资 3.可要求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 4.乙方不能够胜任工作可以降薪换其他岗或解除合同 5.全员降薪不同意的 劳动者违反什么规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付赔偿责任等,诸如此类的,有很多项;然而公司违约责任一概不提(拖欠社保,公积金,工资)。我也是6月10日到期,公司是5月30日通知续签合同,与之前的合同对比之后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请问各位大律师,我现在要求公司重新修订合同公司不同意说是标准合同,不签肯定是个人原因终止合同!!当前合同未签,现在如何是好

合同纠纷 2018-10-29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的额外补偿工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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