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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突然心脏病发作,公司需要负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21-06-10 1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 因工作劳累猝死的属于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猝死,则不属于工伤范围,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 首先应搞清楚死亡原因,再来确定是否承当责任由谁承当责任。如果是工作岗位上或者因为工作过度劳累猝死的,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属于工作期间、非工作原因导致猝死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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