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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为由,交了2000元押金,然后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同时,我也没有通过培训。现在想辞职。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21-06-11 0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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