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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黄律师,我是一名大学生兼职团队的带头人一直在为一个广告公司做兼职服务今年五月份开始进行合作的直到2013年10月份一直没有发放工资,因为本广告公司的那个负责人辞职不干了所以就让我与广告公司的上级单位也就是广告公司的雇佣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联系,所以10月份的排班表是直接交给广告公司的上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因为这个兼职工作起初是有口头协议工资要半个月结一次可是在工作过程中有的兼职人员可能不符合广告公司的上级单位工作要求所以就要求辞推这些兼职人员而且工作初说好工资是半个月结一次所以为了履行协议我就进行了人员的工资垫付可是昨天去广告公司进行交谈反而被打伤了所以咨询您一下我该如何进行法律程序,因为我也是学生请您帮忙。这是一个这样的工作流程广告公司的上级单位-广告公司-我-我的兼职人员(每天有兼职人员的QQ群签到签退记录、我给广告公司的兼职人员排班记录、核对兼职地点的记录、我与广告公司的上级单位负责人的QQ聊天记录、垫付其他人员的工资流水账单等)

合同纠纷 2018-10-30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为你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你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你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提出辞职,比如没签劳动合同,没购社保,拖欠或克扣工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制度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
    这种辞职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作出离职,即使公司不批准并不进行工作交接,于三十天后,员工照样可以正常辞职。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 应该找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机关,或者向法院起诉。
    不发工资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法》具体规定了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公司效益不好也不能拖欠工资,而且是拖欠了半年的工资,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方面的具体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建议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索要拖欠的工资,或者搜集好相关的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他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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