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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诉讼离婚案件,如一审不判离婚,那被冻结的房屋法院是否撤销,谢谢!

离婚 2018-10-30 1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销诉讼和撤回诉讼,是一个意思,只和终止诉讼有本质意义上得区别。撤诉后仍可以按原诉讼案由重新起诉。
    但离婚诉讼按撤诉处理的一般需要6个月后才能再起诉。撤诉有两种形式: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其既包括当事人关于离婚的争议,也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争议问题。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也无需对子女抚养、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但二审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就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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