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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三十天告之企业离职,然后到了十几天班,剩余的日数用年休和带薪病假相抵,发放工资时却仅有十几天的薪水,那样是有效的吗?

劳动纠纷 2021-06-12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两种规定:
    一、存在其他假期时,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二、存在其他假期时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 要看具体休了多久的病假。只要在下面几种情形中,就不能继续要求休年假了。属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如果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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