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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2、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3、其中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为试用期。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甲方已经向乙方表明甲方公司的性质为员工/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乙方已经知晓。乙方的实际工作地点是甲方的派遣协议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乙方的工作内容是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2、工作内容:甲方派遣乙方至某某公司(即“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对此已经知晓,并愿意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特长、能力和表现,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3、工作地点:同甲方所签署的员工派遣的用工单位。    乙方除了最后一页有个签名外,其他身份信息没有,是空白。甲方的经营范围里有劳务服务,但没有劳动派遣和劳务派遣。   这份劳动合同(不是写的劳动派遣合同)在必备条款和资质上有没有问题?

合同纠纷 2018-10-30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员工的岗位,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若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 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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