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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替朋友担保贷款,借款期限3个月,担保期两年。现在朋友找不到了,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8-10-30 1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 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肖升东律师举例说,假如张某借款10万,吴某作为 朋友为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吴某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吴某被迫卖房替张某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 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 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您们之间可以协商补充,如协商不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您们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您们之间约定为连带担保或未对担保形式约定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或要求双方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您看看您的情况符合哪一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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