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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档案上是1955年6月,但是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是1955年2月,请问是按2015年6月还是2月拿退休金

保险纠纷 2018-10-30 16: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跨省转入需要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下面,为您介绍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流程时限。
      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4、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人或所在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包括: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所在的原单位先予垫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的委托人或所在地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住院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的,须出具《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委托书》方可受理。  
    5、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方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  
    6、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周
    一、
    三、五上午。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部分已经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人低,特别是现在已退休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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