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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4年8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时公司领导并没有批准。2014年12月22日人事部突然打电话给我,说我之前的辞职报告现在批准了,要求我在月底前到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请问一下这份辞职报告现在还有效么?

合同纠纷 2018-10-30 1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一般企业,辞职需提起一个月写辞职申请,经直属上司同意后,在离职的前一天或当天,他们会给你一张离职清算表,你需要找行政后勤部签字。
    确认你的办公用品是否破损遗失,以及是否需要赔偿罚款等,然后你需要找财务部主管签字,确认清算你有无欠公司的款项,然后你的领导也签上字。
    签完后人事部会计算你的工资,一般离职后的下个月会打到你的卡上,有些也会当天结算。因辞职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辞职手续。
  •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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