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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月工资是4000元,公司说工资按30天计,每月上满27天算满班,也就是说一个月只要上27天班就可以了。就可以拿全工资,但如果没有上满,公司工资的算法就是这样的,4000/30再乘以上班的天数。而不是从总工资里扣除少上的天数。这样,假如只上了25天班,就是4000/30 *25= 3333元,少上两天班就扣了667元。一天的工资才133,两天也才266元,这样一算被扣了667,公司的说法是你上多少天班就给多少天的工资,30天里3天休息的工资就没有了。我想问的是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他说工资按30天算上多少天班就给多少天的工资这样是否合理。公司有营业执照。如果合理就不用说了,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找什么部门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我的问题。我们已经跟公司交涉过很多次了,五个月了,每个月发工资都会发生争吵。对于跟公司协商已经失去信心。只想知道公司这样算工资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劳动纠纷 2018-10-30 1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与其协商,由公司给出克扣工资的理由,如对公司给出的理由不满意或者公司不给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律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 职后满一个月开始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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