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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上年离婚调解,离婚协议上写的小孩归男性,每一个星期我有一天時间带娃。每个月给孩子八百块钱赡养费。每个月我是准时给孩子生活费用,可是却从未准时见过小孩。像那样该咋么办?

离婚 2021-06-13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给付方式包括:
    1、定期给付。
    2、一次性给付。
    3、以物折抵。
  • 夫妻有一个孩子的,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扶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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