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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一段时间,停止买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后续的社保工伤待遇吗

保险纠纷 2018-10-30 2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只有在员工参加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由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不用职工自行缴纳的,而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享受工伤保险必须要申请工伤认定。
    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针对上述情况,也就有了社保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重大疾病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保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惠民政策,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对于个人的医疗保障和养老来说,社保指标绝对是衡量每一个国民能否安居乐业的重要的因素。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养老保险享受需要缴满社保年限,  
    (1)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条件:  
    (1)城镇职工医保、外来工医保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工伤保险享受条件: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备注:要申领失业保险的,申报社保减员时原因必须是被动失业。  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年限要求: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13个月开始享受)。  注意事项:  社保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参加社会保险,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险。
  •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在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要享受此项待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这种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社保机构。  
    (2)只有使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服务和药品目录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才能由基金支付。超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3)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交通、伙食费用也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这些费用不能混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费用中。  
    (4)工伤人员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只要符合工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等文件的要求,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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