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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合同纠纷 2021-06-14 1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你好,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是可能的.下面逐一分析该适用之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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