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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是2013年7月3号在这家公司入职的, 负责这家公司的网络营销(不是网管),到公司后我从营销角度建议老板改版网站可有效地增加页面体验,间接的增加成单量,当初我建议的是建站用网站公司(后期修改比较有利),但是公司老板图便宜用个人,后期存在修改问题,期间我出于网站建议公司用独享服务器(之前是虚拟空间),网站正式上线后(访客数量和留下电话的数量明显增加很多),存在很多问题,我将问题一一整理成文档,发给网站制作方,修改了一部分,后期服务器出现过安全问题,我发现服务器网站备份和数据库备份全被删了,出于安全考虑,我就修改了密码,网站制作方以修改密码服务器无法登陆为由,拒绝修改后来我就讲修改的密码给他发送过去,为此我还专门为他们开了一个FTP账号,后期也没有修改其中问题就有一个网站图片不能上传的问题,后来经他们检测说是网站JS源码和服务器配置问题,也没有解决,直到我离职,我离职后我的工资他们就以网站服务器不能用(不能上传图片,我之前一直通过用源码添加的方式上传图片),我离职的时候工作已经交接,离职合同也已经签了,但是他们没有给我,并且拒绝支付我10月份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我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消费者维权 2018-10-31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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