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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在南方手里,如果女方再婚了还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 2021-06-15 1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
  • 抚养权可以变更。
    1、提起诉讼: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二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
    2、协议变更。
  • 离婚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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