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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时公司承诺是个人要求交社保就交,不交的可以有适当的现金补贴,结果工作一段时间后才从同事口中得知公司根本不交社保。几个月后因工作需要平调进另一分公司,这家规定是工作满一年才给交社保。后来我怀孕,公司补缴了4个月社保(之前的还是没缴),到生育时刚好够社保局规定的6个月可享受生育险的期限。产假前由于分公司重组,又把我调回原公司。产前一个月办理了产假手续,生完孩子后我生病住院,但发现社保是欠费状态,无法报销。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是否可以主张两倍工资?2、我是晚婚晚育独生子(准备办独生子女证),但公司只批三个月基本产假,是否合理?3、由于社保局规定补缴的不算在累计月份,所以我无法享受生育报销及津贴。这是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社保造成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来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产假津贴?4、公司要求我产假结束后继续上班才给发产假工资,是否合理?5、由于之后的工作调动,缴费单位有变更,我的后续社保又出现一个月的补缴状态,且是欠缴的,所以住院治疗也没能享受医保报销,是否可要求公司报销?其实公司除了试用期及后续几个月的社保没交外,其它钱也没少给我交,可是我却一点待遇也没有享受到。公司觉得冤,我也觉得憋屈。请各位律师朋友给点意见。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31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晚婚晚育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生育期间的工资应该是由社保机构核发的,社保局考虑到有些公司会在妇女生产期给到员工工资,所以社保局把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公司有权扣除员工生产期间发给的工资总额,但是剩余部分还是应该给到员工。
    生育津贴小于生产期间公司发员工工资总额时,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贴。当然,福利好的单位,既给工资,也全额给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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