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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期间,有法院执行人员书写,担保人签名,之后还过部分钱,后来担保人不履行责任了,便查封了该人房屋,现在该担保人根本不承认自己得签名,说担保书是伪造得,理由是,担保书上只有签名没按手印也不是她写得,导致9年得案子至今没有结果,这个责任该有谁来承担?谢谢。法院执行期间,有法院执行人员书写,后来担保人不履行责任了,便查封了该人房屋,这个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债权债务 2021-06-16 16: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写担保书时担保人应当和债权债务人一起签字,没有担保人签字的担保书是不对担保人生效的。
  •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相对应。
      
    2、《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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