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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在2013年给私人企业做销售,期间签订一台设备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客户支付5万元定金我公司发货。2013年2月26日,当时客户先支付3万元,3万的组成是:承兑加现金凑足了3万元,我是当天下午就回公司交给老板,老板才安排第二天发货。当时,公司处于起始阶段,公司所有的财务支出、收入都由老板自己打理,当时我们业务员的差旅费的报销等工作都是老板一个人处理。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让老板打收条。2013年2月27日,货到后因装卸原因当天没能进入车间,我也在2月27日当天下午坚持跟客户收取了余下的2万元定金,当时客户是直接从银行转账进入老板的私人银行账户。 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一个月的时间,我因种种原因辞职。在2014年7月上旬,客户与我以前公司对账,以前公司老板讲我没有上交前面的3万元定金,老板不知道这个事情。经多次沟通老板一直讲是被我私自占有。 期间我跟客户去以前企业与以前老板沟通,老板自己讲了我到公司上交3万元的经过,但是他讲的数额是2万元,并不是3万。 请问各位神通的律师,这个问题我怎么解决的好?

综合法律 2018-10-31 18: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确定所谓的私人老板是个人还是私企业。如果是个人,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要收集欠款的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企,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向当地劳动鉴定举报。一种是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建议变更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个人签订合同时,合同有效需具备有效要件。有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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