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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二次上诉离婚开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对法院说:不要支付抚养费,孩子自己养育,今后孩子和男性没有关系,现在想让男性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 2021-06-18 0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你好。 抚养费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建议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作全面的解答。
  •  离婚后,起诉女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夫妻双方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书的约定。
      如果女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男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依法判决,女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给付义务,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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