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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交了36000元存款。他们的预算装修总额是210000元。但是,之后发现装饰公司的装修材料质量,价格和我没有签约之前有很大的差距。现在房子还没有装修,没有发生劳务费。我的问题是,如果我违反合同的对象是扣除我的预付款还是扣除我的预算装修总额。合同的签订是扣除10%。谢谢你。我和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交了36000元存款。他们的预算装修总额是210000元。但是,之后发现装饰公司的装修材料质量,价格和我没有签约之前有很大的差距。现在房子还没有装修,没有发生劳务费。我的问

合同纠纷 2021-06-19 0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装修过程中,一般有的人会选择找设计公司进行设计。一般客户在交设计定金前,正规装修公司都会和客户签订《设计协议书》,之后设计师为客户提供整套装修图纸,包括施工图、效果图、工程预算,最后你如果不打算让他们装修了,设计定金是不退的,正规装修公司在设计协议上都会有说明,因为毕竟公司的设计师,做效果图的人,预算员都为你付出了时间和劳动,所以即使通过法律手段也很难要回设计定金这笔钱,除非再设计之前和公司签订过协议:对设计和价格不满意,要求退回定金的。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装修合同的构成:
    1、工程主体
    (1)施工地点名称:这是合同的执行主体。
    (2)甲乙双方名称:这是合同的执行对象。
    2、工程项目:包括序号、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计价、合计、备注(主要用于注明一些特殊的工艺做法)等,这部分多数按附件形式写进程预算(报价)表中。
    3、工程工期:包括工期为多少天、延期的违约金等。
    4、付款方式:对款项支付手法的规定。
    5、工程责任: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和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6、双方签章:包括双方代表人签名和日期;作为公司一方,还应有公司章。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
    1、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不是算出来的,是双方约定的。
    3、对于一方违约不给钱的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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