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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个民营公司一名职工 我现在想以工资低 ,缴纳保险少为由少 解除劳工合同 会得到补偿吗?我在这个公司工作12年,工资条不给发 加班不给报 每个月都上30天 这样算是违法吗? 而且是三班倒 这个我需要向公司要工资条作为证据吗??

劳动纠纷 2018-11-01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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