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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未履行股东责任与义务,其中它股东在大股东缺席的情况下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企业 2021-06-20 17: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来承担,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法说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分开的,对于公司债务,一个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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