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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过失方离婚需要精神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离婚 2021-06-21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 在离婚诉讼中,起诉离婚的费用主要就是案件受理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要交纳的,而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此时每件的案件受理费就是在50元到300元之间收取,但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同时涉案的财产还超过了20万元的话,那对于超过的部分会按照
    0.5%来交纳。
  • 离婚案件收费主要涉及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如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如人民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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