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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8年11月到被申诉人企业办理手续正式入职的,那时候法律意识薄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告知我新来员工需实习3个月,3个月过后也没有跟我订立劳动合同,在2009年的时候还调动过一次部门,调动部门之后部门经理以调动为原因又给我订立了3个月的试工期,而且在此期间也没有跟我订立关于劳动合同的事宜,而且我多次询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领导给我的答复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是分批的让我等下批”,并且关于各项保险与公积金也没有给我按规定缴纳,一直到2010年的11月01日企业才与我签订了一个以复印形式打印出来的劳动合同,只是让我签字而已,也没有一份交由我手中,而且以前的保险与公积金一直也没有给补上,而且夏天没有防暑降温等福利待遇,加班没有加班费,领导说这是作为管理层的“责任”,属于“责任加班”并且没有加班费,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企业也没有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且没有支付我任何的经济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除了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交纳的保险补齐、还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还有什么别的经济赔偿么???请律师帮忙解答下。

劳动纠纷 2018-11-01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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