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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我2014年6月进公司,当时公司有要求我们达到一定的业绩才可以签约,之后经过一年我达到了业绩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当时是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合同里有培训服务协议,协议说2015年6月1日到8月31日公司会给我们安排培训,学费一共8万,培训完了要给公司服务4年。可是之后公司没有给我们安排任何培训,现在我要离职,公司要我赔偿,我问了这个问题,他们说,2014年6月到2015年6月这个期间才是培训期,合同上只是为了方便才写了2015年6月到8月是培训期。现在他们以我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我当时认可了这8万,要我赔偿,这样也可以么?

合同纠纷 2018-11-01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即可的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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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赔偿,现在他们以我在协议上的签字,要我赔偿,这样也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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