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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是一个贷款担保公司的理事人,以他个人的名义{非公司名义}借我100万。有字据,借期是一年半。用作公司的资金运作,但是目前已有半年,承诺的利息一分未给,引起怀疑后,就无法联系到他的人。发现向他催债的人很多、但是他的家人都还在,请问怎样已正常渠道解决这样的事。已经需要注意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运用什么手段来对他的家庭经行索赔

刑事辩护 2018-11-02 0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与借贷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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