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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开除员工后,公司未安排交接工作,员工未归还办公用手机等物品。员工让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公司不开(担心拿着离职证明仲裁要求赔偿),投诉劳动监察后,开了一份离职证明并写了未与公司办理交接,公司手机等物品未交接。离职证明员工拒收了,并主动要求公司安排交接物品重新开离职证明,公司就是不配合交接工作。另外,开的离职证明上和口头告知的日期不一致,(公司想以旷工为由开除不给补偿)这种情况是否影响我仲裁离职赔偿呢。请律师协助,谢谢。

仲裁 2018-11-02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被开除的,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补偿。
    3、违法辞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的,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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