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2010年10月21日-2011年9月27日在某公司工作。对方拖欠我提成工资7000元整。现在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立案,申请提成工资 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双倍工资倍偿。还有恶意拖欠工资产生的百分之35的经济补偿。 我想问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审理下,让我去劳动仲裁的话。那我双倍工资的受理时效应该是多会儿???法律有规定是在我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一年内。一般来说应该是从11年9月27日起到12年9月26日止,但是我12年9月24日在劳动监察局立案的。我想问这样算下来,如果劳动监察让我向劳动仲裁申请维权,那么的我双倍工资受理时效过了么???

仲裁 2018-11-02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未签署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始日期从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比如你2014年4月15日入职,单位一直未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到2015年4月15日这十一个月,你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仲裁时效则是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一年,也就是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申请仲裁,都未超过仲裁时效。当然因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该时效计算的方式,各地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差异。我的上述答案是基于浙江省的通行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