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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力工作,今年2月从A公司离职,进入同一法人的另一家B公司工作,在今年3月底从B公司正式离职,在B公司时同时兼任A公司的人事工作,今年3月底A公司新人事刘洋到岗,对A公司的人工作正式交接给刘洋,交接过程没有问题,有双方签字的交接单,由于刘洋后期离职现A公司人事为周扬。



目前A公司有一位员工离职,申请离职补偿,周扬手中没有该离职员工的14年劳动合同,A公司现在打电话给我问该员工情况,该员工说未与其签订14年劳动合同。但在我与刘洋交接时合同时是存在的,交接单上注明了有劳动合同交接项,但未明确每份劳动合同的人名,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2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没有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得于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有每月发工资到工行存折本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你是有利的证据,你可以让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如果处理未果,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要工资。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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