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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是某有限公司员工,8月份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公司至今拖欠9月、10月工资,没缴纳8月至11月保险,以差旅费形式开具现金支票经银行查证为无效支票。今与同事共10人已申请劳动仲裁,现想咨询三点问题:1、如果公司法人咬定无钱支付我们工资与保险,法院可不可以强制执行;2、由于劳动关系在该单位,涉及社保问题,劳动仲裁下发后如何补交之前保险?有没有时间限制?3、公司开具的带有法人代表盖章的发票,经中国银行核实无效,公司是否涉嫌诈骗?

保险纠纷 2018-11-02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里的劳动工资按照实际工资导入,以劳动者的正常上班的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比如当月病假或者不正常上班不纳入计算之内。
    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也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二)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三)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四)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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