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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配偶姓名。现在如果考虑离婚,房子一定要平分吗?

离婚 2021-06-26 12: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 加名变为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涉案房产要对半分。分割原则上,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应综合客观情况,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出资、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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