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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乙方)2010年四月与一家电超市(甲方)签署了一个承包合同,将甲方一间约60平米的店铺租用来开店,合同租期2年,承包费每月一万八,要求在当月2日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话甲方每次处罚一千元做为乙方违约金,押金为三个月的承包费。在经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大多数时间我都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清承包费,都有延迟,但不超过当月。现合同到期,甲方要在押金中按次数扣我的违约金,但我现在觉得违约金额过高,月息都到了5%。是否有相关规定能减少我的损失,多少违约金额比较合理,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合同纠纷 2018-11-02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押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但押金和违约金是不同的。通俗点说,押金是一种保证,而违约金是一种惩罚。2:押金交付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支付给乙方押金,若甲方违约,则押金不退还,若乙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押金。3:违约金是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向另一向的赔尝,金额多少由合同规定。4:根据合同法规定,押金的数量不能超过总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你所说的百分之五十的押金,本来就是不合法的。
    5:动法规定,被雇佣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前一个月向雇佣者提出辞职。我还是建议你用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因为无论是押金还是违约金,合同违反方都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
    合同中违约金和押金
  •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三利处理方式,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2、如果职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3、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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