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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朋友贷款5万元,他曾起草的贷款申请协议上,我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2010年,他连本带利还清呢5万元贷款,但他没有撤销贷款申请协议。随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贷款3万元,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偿还,他本人也失去行踪。银行多次寻找未果,便要求我来偿还第二笔3万元贷款。但我作为担保人只是针对第一笔5万元做担保的,事实上他也偿还了第一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那么贷款协议是不是该自动撤销呢?第二笔贷款我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现银行拿着第一笔贷款的协议要我偿还第二笔贷款,这符合法律程序吗?请问我该怎么办?恳请各位指导,谢谢!

离婚 2018-11-02 15: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万。
    (1)如果先清偿费用和利息,则只能清偿5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5万,并按照15万继续计算利息;
    (2)如果先清偿主债权的话,则可以清偿10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0万,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费用都未得到偿还,而新的利息是按照10万继续计算的;
    由此可见,如果先清偿主债权,当发生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损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惩罚债务人的目的。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以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且你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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