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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工作所在店是公司的一个门面店,之前老板有安排一个经理在这,但后来调走,去年6月份之后说是交由我门俩管(但没有签署管理和责任方面的协议书)因为店里人员总是不够,大多数人都要出去进货送货,所以我的事很杂,别人进货出货回来都由我做电脑进库出库的工作,还要兼顾店面的零售工作,我们这没有仓库,没有库管,任何人都可出入,平时老板都不来,现在说是因为不想太干涉我们,想让我们自己学习管理,现在我们提出辞职,老板就说结业,关掉这个门店,其他员工也都辞职了,结果在盘存时发现有4万元左右的差货,现在就怀疑是我们把货吞了,让我们赔,但是我真的没有偷过,拿过。况且他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是我们吞了,总是暗喻是我们把货吞了,这让我们很不舒服,我觉得这对我们是一种侮辱和诽谤。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有关赔偿的责任协议,也没有店长的聘书之类的证书。)请问要我们赔偿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1-02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陪人费、生活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再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6、如单位不给于合理赔偿,可到劳动部们的劳动仲裁办起诉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五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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