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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4月24日入职以来,已经三个多月了。但是入职时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到期后,我通过转正考试及多次催促,公司并未按时为我办理转正手续,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就连8月7号发的7月份工资都是试用期工资,另外与入职时达成的协议不一致,每天花费4个多小时时间公司项目驻场而并非在公司总部办公(前两个月是在总部办公),给我造成极大困扰。    昨日由于一些琐事,我气愤得回家就写了份辞职报告发送到老总的电子邮箱,第二天就没再去项目驻场。    我手上的资料不多,只有试用期合同,而且试用期合同上还明确标明不予缴纳试用期社保;工资卡上有三个月的工资进账;公司全体员工都没有考勤记录,无法证明我8月份至昨天依然在上班。    请问律师朋友,我这样做会留下什么后续问题?还用去公司办离职手续吗?接下来我要怎么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1-03 0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辞职申请符合辞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三个月后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申请人可直接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到辞职申请人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后,在有关栏目填写意见并向所在单位调转人事档案,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申请人"辞职证明书"完成辞职手续。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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