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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A银行与债务人 B于2013年2月7日签订200万元、期限18个月的借款合同(主合同),同日,抵押权人A银行与抵押人B依据借款合同(主合同)又签订最高额为200万元,期限为5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务人B到期归还了其借款200万元(借款合同终止),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的抵押期限为5年。问题是借款人在归还200万元后,仍需要贷款200万元,请问:原他项权证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18-11-03 0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租金,只限于抵押权人通知承租人的情形。
  • 当事人约定和抵押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房产抵押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您的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已到,您的抵押合同自然解除。
    房产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如果需往后延期抵押期限,可能您的主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才有续签抵押合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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