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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3月22号正式到到公司入职的,说了28号发工资,但是没有告诉我要压一个月工资,再8号发工资的时候我都没得,但是就有其他同事纷纷闹起要走,我想在这可以学到经验就暂时没离开,可是干了几天,感觉这公司没得什么发展前途,所以毅然决定辞职,在4月一号我通过QQ形式给老板说了要走的事,他也同意了,并让我交接工作,可后来等他从外地回来,就一直拖着不给我谈,到了4月6号,他又借口去了外地,等他回来就是4月八号,当天他跟我谈的是,要想拿到工资,要走公司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要不没有工资?我在试用期?需要这样吗?

合同纠纷 2018-11-03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通知,而不需要批准。
    2、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你每工作一天,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3、按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但未兑现,否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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