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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添加了不一样的条款拒签可以要求补偿经济补偿金吗?各位专家:大家好 !

我想问一下我2010年2月5日进入该公司,我应聘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实际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加班另算。但是当时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签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工种是【员工】,正常工作工资是900元每月,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但是2011年5月份的时候又和公司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签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这个是当时的实际工资,合同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1015年2月4日止,现在两次签的合同我手上都有一份。现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因为要拆迁马上也要搬往另外一个工业区但还是在深圳。公司现在要缩小规模又不想赔偿想要我们自己辞职,我也不想到另一个工业区去。现在公司又要我续签劳动合同,岗位和工种和第一次签的一样又变成【员工】,正常工作工资变成了1808元每月,合同期限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而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新内容:(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业绩、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乙方的工作所在地为【深圳】,根据甲方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这一条以前的合同是没有的。

现在我想请问三个问题:1:前面签的两份合同应当以一次还是第二次为准?

2:如果公司再拿另外一份合同岗位和工资和第二次一样我再续签的话是不是属于已经是第三次合同了可以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3因为现在要签的这份合同和第二次的合同比较:职位和工资都降低了而且还加了不利于乙方的条款,实际工资还是4500,如果我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补偿的话有什么依据?

劳动纠纷 2018-11-03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能以单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均未提出续签,而员工个人仍在单位工作,则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还存在一年后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日后辞退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到期不续签要提前通知吗   合同期满,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后来意思发生变化,反悔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   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是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自己做好准备工作,所以也就谈不上损失问题,即使有损失,也是损失方自己疏忽,没有做好准备的关系,损失由自己承担。   所以从法律上说,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当然,为了双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到期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需要怎么赔偿的介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之前的待遇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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