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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名出租车司机,从2013年1月开始在出租车公司承包1辆出租车,交担保金5万元,合同保证金1万元,承包合同和物价局共同规定:第1年承包费6300,第2年6000,而实际收费第1年7100以上,第2年6700以上,单据上注明(代收社保225);更有大多数单据只注明费用2字和所收数据,没有任何别的说明.       从2014年6月,我要求公司按合同和物价局规定收费,连续两个月公司都拒收;8月初,公司将我告上法庭,以不交承包费为由,要求收取从6月开始每天违约金50元,没收合同保证金1万元,解除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支付拖欠的承包金和社保个人部分费用.      各位律师,各位正义人事,求帮助!!!

合同纠纷 2018-11-03 1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看合同约定,以及是否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如果该约定在法律范围内就有效。但是担保公司无权擅自扣押客户车辆,只有通过法院查封、保全途径才可;只有担保公司垫付以后依据合同要求你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担保公司垫付金额而你拒绝的,你才构成对担保公司的违约,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你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对担保公司的违约.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车贷担保公司违约金的收纳相关问题的解答。
  • 对于合同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另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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