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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我替别人向高利贷借贷公司担保2次共计3万元人民币(第一次一万第二次两万),从去年开始借款人无力还款逃往外地,至今未能联系上他。此后,高利贷开始向我索要利息及本金。前后我共为借款人支付本金加利息3万余元(两万本金已还),而由于之前大意,未向他们所要收据,手头收据只有两万余元。现在高利贷仍向我索要债务,而据借款人之前所说,已偿还一万本金,而高利贷公司说并未归还。我已无能力继续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希望向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此事?之前债务人对我说借款是为了店面装修(原先有一理发店,去年被其母转出),而实际并非如此。我可否已骗我信任替他担保为由起诉他。

债权债务 2018-11-03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作为债务人这一方,难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状况,无法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解决办法
    第一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第二步: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第三步: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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