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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我方与被告发生租赁物资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合计330万元,此款与2012年7月25日前给付100万,同年8月25日前给付110万元,余款120万元于同年9月25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并由被告支付上述全额债务20%的违约金。”问题:1.被告于7月26日给付我方100万元,第二次还款应该在8月25日前给付我方,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只是说过几天给付,实际过期已经6天,现在我方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对方过几天给付我方第二笔还款,实际日期已经违反调解书约定,我方在收取第二笔款项后,还能否向被告索要违约金并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我方在收了还款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向对方所要违约金及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调解 2018-11-03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可以由法院采取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等执行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就一定能实现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 对方欠款的,作为债权人,追讨欠款的方法主要是有:
    1、由自己直接向对方催讨,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2、通过对方的亲戚朋友做对方的思想工作,以促使对方能主动还款;
    3、委托律师代理向对方追计欠款;
    4、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对方仍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对方欠款未还的,在催讨之前,首要的工作是应该设法取得和固定对方欠款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通话时进行录音、收集双方往来证据材料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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