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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在医院生了一个孩子,由于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一个孩子受伤,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到目前为止,医院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和赔偿。孩子身体发育不良,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当时情况很严重。我不知道如何维护我孩子的合法权益。2007年我在医院生了一个孩子,由于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一个孩子受伤,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到目前为止,医院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和赔偿。孩子身体发育不良,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当时情况很严重。我不知道如何维

医疗纠纷 2021-06-30 05: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1、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
      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
    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
    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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