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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已审结了的案子且正在执行中,债权人又重新找了担保人担保并向县法院起诉了担保人,县法院向担保人下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判决书,现在该怎么办?2011-4-1121:53回复

案件执行 2018-11-03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 1.你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向你主张过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如此期限内债权人没有向你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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