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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3月1号进入这家总公司的.当时是四家小公司经过协商一致,聘用我做他们的文员.每家公司出资500元支付文员工资.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期间里,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次要求也未给我购买社保。主管我的这家公司,现在注销掉了,另外成立了新公司,公司现在想解除我.请问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1-03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有这一要求,公司不得拒绝。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公司应从期满第二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仍继续用工的,应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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