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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但判决书上加了一句被告确实欠原告钱我五年前打的欠条后的一月内已还清欠款,但欠条没抽,对方给我打的收条弄丢了。谁知五年后对方拿着我五年前打的欠条起诉我了,2015年3月5日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但加了一句法院确认我确实欠原告钱。请问法院在判决书上补充的这句话对我有何不利之处?诉讼时效会不会从2015年3月5日重新算?谢谢

诉讼 2018-11-03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这要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你与A之间的借贷关系;A与B之间的担保关系。你是A的全权人,A则是你的债务人;你是B的抵押权人,B是对你而言则是A的抵押担保人. 其次, 对于你与A之间的借贷合同,虽然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这一司法解释,你有权自2009年4月8日后的两年内针对A的贷款债务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你与B之间的抵押关系,首先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单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设定抵押的,所以你对B自始就不享有抵押权。
    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你原先对B享有抵押权,也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综上所述,建议你赶紧起诉债务人A,通过执行他的其它财产来实现你的债权。
  • 作为欠条、借条及欠款证明均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你出具的欠款证明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时间开始计算,因为从给你出具欠款证明之时你的权利应当已经受到侵犯。
    也就是说,你对公司的诉讼时效截止到2006年6月23日已到,故你现在要起诉公司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使你对公司的时效等到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以维护你的权利。
  • 你要让欠款人提供之前就把房子抵押给她亲弟弟的证据,看是否是属于事后恶意欺骗你的行为。即便是真的,他的抵押权和你的抵押权也是可以同时行使的,还要看另一个人抵押权有无登记。
    登记的效力大于没有登记的。都没有登记则应按照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从还款期截止之日(或宽限日届满)起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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