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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赁深圳罗湖一处住宅,合同到期,出租方是包租公司,并非真正业主。现对方拒绝退还当初租房时缴纳的9000元押金。事由有二:1:本人不慎遗失了当初的租房协议,但是押金条仍在。2:本人因工作调动,在离合同到期前的将近四个月前,将房子借给朋友居住。有次二手房东经过,凑巧朋友的丈母娘在家,老人家不知情,告诉二手房东房子是自己租来的。自此,二手房东以本人将房子转租违反协议为由,声称将不退还租房时交的押金。但房租一直是本人在缴纳。在此状况下,有何有效的办法可追回该笔押金。当时租房没有去租赁办备案,仅与该包租公司签订协议。

合同纠纷 2018-11-03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东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
    当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协商解除合同的,房东是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
    即使房东强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租房。
    倘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你好,在他与房东租房合同中,若有权转租的情况下, 你们也只能和他签订到7月20日的止的转让合同(且将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备份),之后的只能和房东签订。 同时还要确定他是否已经将这4个月的房租已经向房东交付(从他们合同中租金交付方式以及房东的收条结合来看)。
    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注意对方及房东身份证信息,房屋产权证等。
  • 想提前退房,如果房东无过错,是可以不退还押金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非房东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金赔偿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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