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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职,公司让我赔违约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我2014.3月入职,内时候刚毕业就来了,入职前就签订了协议,霸王条款,里面有几点极其不公平的条例:第一:合同期限五年,前六个月为使用培训期,之后转正,转正后五年之内若主动离职,需要按月份赔违约金,工作几个月就赔几个月的500(前六个月是每月300),到现在我来了一年半,离职需要赔7800。但是签订的协议上只说赔钱,但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不在合同上,是在另一份文件上,而合同上写着我方是同意这个制度的。第二:我的固定工资就包含了加班工资,也就是说不管我加班几天,都没有加班费,平时公司是单休,法定假日也是要少放个一两天,这个8月份公司要求全体加班一个月,一个月不休息,没有任何加班费和调休说法,去年底,所有员工都有奖金,只有我们所谓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储备人才没有奖金。第三:公司在协议上说我方是重点培养对象,会给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而一年半时间里,没有参加过任何一次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也就是说公司并没有给我花钱培训,更不该又理由让我赔钱。第四:我六个月之后转正,只有工资涨了300块,并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我不想交保险,所以公司也没有给我交(尽管是我主动说不交的,但是实际并没有证据,我申请劳动仲裁时,只看公司没有交劳动合同没有交保险,是违法的对吗)大概是这些情况,我觉得我理亏的地方就是我签订了最初的那个公司拟定的不公平的协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申请成功之后,我除了可以不赔偿违约金,可以得到公司补偿吗,还有我提出离职只是口头提的,并没有书面申请,也没有签交接单之类的手续,这种情况下,我无辜旷工几天,公司要是在下个月15日(9.15发8月份工资)不发工资给我,原因是我离职手续没有办好,或者是作为违约金扣除,是不是违法的,还是我无故旷工几天公司可以告我旷工呢?请懂的人详细讲解一下,不要那种法律条例,直接告诉我可行性,和结果会是什么样,多谢了!!!

仲裁 2018-11-04 1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说一下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那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公司不按照合同安排岗位,提前离职不需要给违约金。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单位,擅自离职违法。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公司不按照合同安排岗位,如若没有具体的理由,公司违法在先,劳动者可以提交辞职报告后立刻辞职。另外,劳动者不胜任原来约定的岗位,公司也可以为劳动者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只要不签或没有劳动局的公证都不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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